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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七十、七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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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七十、七十一条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条文注释:
法人清算,是指在法人解散时,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法人除了因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而解散,不需要清算的外,因其他情形而解散的,都要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法人解散后,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也称清算人。清算义务人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除董事、理事为清算义务人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清算义务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实施细则进行了其他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解散后,应当由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给债权人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83、1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20条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条文注释:
关于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本条没有作具体规定,而是明确依照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等。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84~1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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