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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当的设计变更无须再行招投标

发布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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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当的设计变更无须再行招投标
 
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中标后电梯厂家经过现场复核发现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有误,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故提出变更供货电梯规格(变更电梯数量较大),请问变更部分电梯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关键词:合同变更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现场复核时,中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只能变更供货电梯的规格。合同的标的发生变化,这显然构成了对原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条款但书部分之前,体现的都是《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护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但书部分明确了,在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时,当事人可以另行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难以预见的情况包括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人工单价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工程规划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等。在本案中,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存在巨大差异,施工单位需要根据重新出具的设计文件重新调整现场的施工,这显然属于一种正当的设计变更。在正当的设计变更中,由于既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架空招标投标程序、躲避监管等行为,因而法律是允许根据情况的变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这里也就不存在必须重新招标的情形。

总结来说,只要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原则和规定,法律尊重当事人自由变更合同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基于所有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招标文件参数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是可以直接变更合同内容的,而无须再重新进行招标。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雷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实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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