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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42 挂靠人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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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2】挂靠人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回答」
挂靠人不能依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
之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借用资质又称“挂靠”,是指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此种情形下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其二是挂靠法律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资质的挂靠人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承担责任。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被挂靠单位,而非挂靠人,根据
《民法典》第465条
之规定,施工合同仅对被挂靠人和合同相对方有约束力。即便主张权利,也是由被挂靠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并非是挂靠人。要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根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
之规定,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才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从最初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二到
《民法典》
实施后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修订颁布,均未规定挂靠人可以作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所以,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因此挂靠人不能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条引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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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12--6667396、3528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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