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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干的合同对变更后的建筑物保护费不再另行结算
发布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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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干的合同对变更后的建筑物保护费不再另行结算
例如:某轨道交通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原设计图纸中有10栋未明确设计的建筑物保护费,按项进行授标报价(800万元),合价包干;施工中施工图进行更新:将原设计图中未明确设计加固的两栋建筑物明确加固保护,结算时施工方按照设计变更图,按实上报了结算价(300万元)。业主认为:未明确设计的建筑物保护费,合同约定按照投标报价包干结算,增加部分不计入结算;施工方不认同,双方争议较大。
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在甲方未明确如何进行保护的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按项进行投标报价。如果将其理解为一种暂估价,期末再按实结算,这肯定是一种比较好的做法。但暂估价不需要报价参与竞争,因此这里不能适用关于暂估价的规定。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两种计价原则的冲突。如果按合同约定建筑物保护费合价包干,那么无论施工过程中采用何种方式对建筑物进行保护,甚至施工单位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结算时都应该按照约定的800万元进行结算。案例中,施工单位又按照实际施工的保护措施另行上报了300万元的结算款,这实际上是按实结算的另一种计价原则了。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的明确约定,本案例中建筑物保护费用已经明确约定采总价包干的计价原则。
虽然施工单位招标文件在报价时并未明确是否需要对10栋建筑物都予以保护,但是投标人应该考虑到其中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成本,因此可以认为该800万元的报价包括了对10栋建筑物全部予以保护的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约定,这是一项总价包干的项目,施工过程中类似于冬雨季施工和二次搬运等费用都不应该再行结算了。本案例中更新图纸后明确两栋建筑物的加固保护,也应该在合价包干的范围内,不应另行结算。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磊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事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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