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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九十八、九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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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九十八、九十九条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条文注释: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机关法人成立后,可能会因为机构改革等原因而被撤销,这样该机关法人在法律上予以终止。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如果机关法人被撤销后,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被撤销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

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1)属于经济组织,具有营利性。

(2)具有集体利益保障性。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以承包地等资产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该组织的经营活动取得分红等收入,所以该组织具有保障成员利益的功能和责任。

(3)组织成员具有相对封闭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该组织所覆盖的社区的村民,这些村民以承包地等资产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组织成员,所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与村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密不可分,具有相对封闭性,所在社区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正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述特点,使其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不同于社会团体。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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