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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一百、一百零一条

发布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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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一百、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协作服务原则组建的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供销合作社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联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条文注释: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主要是组织本集体成员参加生产活动,利用本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关联法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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