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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不合理时,可依据诚信原则全面理解

发布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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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不合理时,可依据诚信原则全面理解

招标方招标文件把公积金费率设置为0,因为是电子招投标,投标人按规定填写的相应费率无法通过标书符合性检查,故按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也设置为0。现结算施工方要求按规定计入(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有文字约定相关取费按政策性文件执行),审计认为投标时填写为0不予计入。如何处理?

关键词:招投标、规费

《清单计价规范》第2.0.34条规定:“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第3.1.6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这里的“竞争”指的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虽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规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但也有辽宁等地的文件允许规费的竞争。因此,根据地方文件的不同要求,规费的标准虽然不一致,但通常也都是有效的。

从审计或建设单位的角度来看,投标人没有要求招标人对项目清单的问题进行澄清,其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在中标后都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内容。《清单计价规范》第6.2.7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因此,建设单位有理由认为,投标人的该项零报价项目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该零报价项目结算时不应该再另行计算。

从施工单位的角度如何理解“招标文件把公积金费率设置为0”?合同解释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全面地理解合同内容。案例中的公积金项目最后无法计入总价的原因在于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费率是0,而非投标人考虑不平衡报价有意将该项目价格纳入其他报价当中。如果发包人正常给出了该项目,也列出了工程量等信息,投标人没有填写该项目或报价为0,则可以理解为该项目价格包含在其他项目中,现在由于招标文件的原因投标人无法报价,则应该认为双方对该部分价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说合同对该部分价款约定不明。一方面可以通过协议补充公积金的费用,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重新确认该笔费用。

总结来说,从诚信原则来看,建设单位招标时将公积金费率设置为0是自身的过错,施工单位只能接受招标文件的设置报价为0,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公积金项目的零报价理解为施工单位已经将该笔费用纳入其他项目中,而是应该理解为双方对该笔费用约定不明。另外,在实践中,虽然很多施工单位不会给劳动者缴纳公积金,但即便施工单位没有缴纳,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建设单位也不能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该笔费用。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磊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事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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