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承诺 勤勉尽职

秉承“惟信至永,竭诚以达”的法律文化理念致力于提供一流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新闻资讯

工程量变化幅度超15%部分应重新组价

发布时间:2022-04-07
分享到:

工程量变化幅度超15%部分应重新组价


低于市场价报价后,因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项目,如何结算?


例1:某单位中标项目含机电工程,水泵报价低于市场价50%。由于工程需要,水泵数量由100台增加为200台。对增加的部分,施工单位要求执行市场价,建设单位要求执行原中标价。请问,哪种价格正确?依据是什么?


例2:某楼房工程外墙保温项目,投标时岩棉板报价90元(市场价600元左右),施工中将岩棉板变更为聚苯板(市场价和岩棉板差不多),结算时申请按聚苯板现在的市场价结算。咨询单位认为只能给付90元+聚苯板一岩棉板的价差,施工单位坚持变更就要重新组价。请问,怎样回复施工单位?


这两个例子都与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有关,甲方提出增加的部分材料应当执行原中标价,一般来说是没有问题的。《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第9.6.2条又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本案例中水泵的价格本就低于市场价50%,现在数量从100台增加为200台,根据第9.6.2条最后一句关于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价格调整规定,增加部分水泵的价格应该比中标价更低。也就是说,执行《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单位亏得更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4.1条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根据这个条款,水泵从100台增加为200台,那么超过第116台到第200台的部分,执行的价格应该是合理成本加利润,即应该重新组价。可见,如果执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单位还有反败为胜的机会;如果执行《清单计价规范》,超过15%的部分就需要执行比投标价更低的价格。本案例中具体执行哪个价格无法确定,但通常来说执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变更估价原则更普遍。


虽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部分的规定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说,体现的是同一个意思。《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第1款说明,有变更项目的应该采用该项目的原单价,在但书部分规定了超过15%部分的价格调整规则。《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同样如此,变更估价三原则:有相同按相同,无相同但有类似按类似,无相同无类似或变化幅度超过15%的再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重新组价。《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体现的规则也是超过了15%的工程量变更部分,即使有相同也应当按照合理成本与利润的原则重新组价。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磊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事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上一篇:最高法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下一篇:《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