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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条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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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虽然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财产,但当其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当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问题,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而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问题作了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条文注释: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是指非法人组织根据其章程、协议或者经共同决定,来确定由其代表该组织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职责主要是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并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相关情况。非法人组织代表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非法人组织承担。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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