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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建工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中的规定有何不同(二)

发布时间: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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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建工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中的规定有何不同(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观点分析:《建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学界有观点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只能请求支付工程款中的直接费与间接费,利润不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承包方不应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不应取得合同约定工程款中的利润。但,也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保证工程质量是《建筑法》等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这一角度考虑,建筑物的质量标准应当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标准,故当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宜认定无效。学界中对上述观点同样持有不同的看法,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另外,最新发布的《民法典》中规定“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其中“折价补偿”,可以理解为由于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对受害人不能返还财产或没必要返还,此时就要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验收合格,如果要求恢复原状,是不可能的事情,对双方和社会利益都是损失,此时就要考虑折价补偿。故,该规定暂且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由于承包人有所投入,发包人因承包人的行为有所获利,且无法要求恢复原状,发包人应当补偿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造价成本,但不得要求补偿额计算过高。

以上分析,是基于《民法典》发布后,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时,工程价款如何支付的不同规定。上述分析仅代表本律师对该不同规定的认识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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