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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须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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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须知

一、物业服务合同

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仅指物业公司吗?

答:不是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者


①物业服务人V.S 开发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②物业服务人V.S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两种:一种是建设单位(开发商)为更好的服务业主、管理小区事务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合同,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一种是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答:有约束力。《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但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是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的当事人。

业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就不能以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也不能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什么时候终止,能换物业吗?
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有约定服务期限的,约定期限届满合同终止;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为不定期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即更换物业须经法定程序解聘、选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三、物业服务人公示的内容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解聘、解除合同须提前多久通知
    
根据《民法典》第946条、第947条、第948条规定,业主决定解聘或者业主(物业服务人)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需提前六十天通知对方。物业服务人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天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除不定期解除通知外,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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