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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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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勘察、设计、监理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狭义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工程监理。对于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对应的价款表述为“勘察费、设计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对于监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应的合同形式为“委托监理合同”,属委托合同,监理费也不应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其次,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初衷来看,优先受偿权规定旨在解决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问题,维护承包人及其背后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勘察、设计、监理人尽管也存在物化在建设工程上的劳动成果,但其可以通过拒绝交付劳动成果等方式完成,不存在基于不动产统一利用,必须交付劳动成果的情形,对该类具有技术性管理性特点的债权保护,也与施工人的投入及农民工生存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程度区别,因此,勘察、设计、监理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对于分包合同情形下的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也不属本条适用范围,因为其并非与案涉工程作为业主方的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有关发包人的概念应做狭义解释,仅为作为业主方的发包人,不应做扩大解释。

当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是否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从立法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维护承包人及其背后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工程款债权转让之后,承包人及其建筑工人已经取得相应对价得以实现其工程款及工资权利,此时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主体消失,优先受偿权不宜附随债权一并转移。

综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确定,应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为与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于与发包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分包人以及勘察、设计、监理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排除。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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