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承诺 勤勉尽职

秉承“惟信至永,竭诚以达”的法律文化理念致力于提供一流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新闻资讯

中介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11-06
分享到:
中介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关系
 
中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具有一些共同点,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也有一些区别。中介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保管、行纪、中介、委托等很多种类的合同,它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提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而且提供的劳务都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委托事务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它们都是当事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在此基础上,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行纪人又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建立新的合同关系,所以委托关系、行纪关系或者中介关系一般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但它们相互之间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的不同点在于:
  
(1)当事人的地位、提供的服务行为和行为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中介合同的中介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订立合同,中介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在中介活动中不能自己作出或者代委托人作出意思表示,中介人的角色只是一个中间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可以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同时也是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2)所处理事务内容的范围不同。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斡旋促成他们的交易,其行为本身对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言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行纪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3)是否有偿以及报酬的来源和支付条件不同。中介合同是有偿合同,但中介人只能在有中介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中介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委托的受托人从委托人处获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4)费用的负担不同。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双方可以约定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费用由中介人还是委托人负担,或者双方分担。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当负担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而且应当预付该费用。而行纪人应当自己负担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7276f293fe69c3824772f4044d950f9.png
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PPP



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
电话:0912--6667396、3528648
网站:http://www.sxznlvshi.com/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路“国际商务大厦”

上一篇:法院如何认定合作开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范围及其责任

下一篇:承包人就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可否主张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