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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何时行使?

发布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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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何时行使?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2《批复》)中规定,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限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一方面,因为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往往因为工程本身进度的延后,导致承包人可能产生在与发包人产生纠纷时,工程尚未竣工或到约定的竣工时间,而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者因为发包人结算过程的拖延,使承包人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无法提出有关的优先受偿权主张。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合同法》有关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本身来讲,发包人满足付款条件,应付未付时,才可能产生工程款债权及相应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故,《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节点进行了调整,从“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调整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此次调整更有利于真正保护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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