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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能否要报酬?能否要中介费?
发布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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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能否要报酬?能否要中介费?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关于报酬请求权的成立,我国民法典是以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由于中介是以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为内容,所以中介人是否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交易,就是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否的明确标准。
中介人
促成合同成立
的,可以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在中介合同中,只有中介人的中介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中介人的意志决定的。
因此,委托人是否须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中介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最终没有成立,没有达到中介合同的目的,中介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中介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2、中介活动必要支出费用的承担
《民法典》第963条第2款对中介人
促成合同
成立时中介活动的费用负担作出了规定,沿用了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
相比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964条规定增加了“按照约定”。所谓“按照约定”,就是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中介人向委托人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须以中介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合同未成立中介人亦享有费用请求权的约定为前提。即,在委托人与中介人没有约定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未成立而中介人仍可以主张返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的情况下,中介人无权向委托人请求返还,委托人也没有义务向中介人支付该费用。
结合本条规定和本法第96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中介活动的费用原则上由中介人自己负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论中介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中介人都要自己负担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
这和行纪合同由行纪人负担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是相似的。因为中介人和行纪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中介人是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人。既然是经营,就必然会有商业风险。就中介合同来说,只有当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才能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如果中介人没有促成交易,不得请求报酬,他所付出的代价,即支出的成本费用,就算是商业风险,由其自己负担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托人与中介人事先有约定,不论合同成立与否,中介人都可向委托人请求返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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