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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 第二条
发布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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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注释:
法律的调整范围就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类型。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有的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特点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就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由民法调整。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关联法规《民事诉讼法》第3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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