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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11 盖有分公司印章,总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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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盖有分公司印章,无总公司印章,总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回答」
一般情形下合同有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律师分析」
分公司属于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地位隶属于公司或称“总公司”。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所以对外签订合同,性质上属于总公司的意思表示,执行的也是总公司的决策。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一般是在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在总公司授权下,分公司可以拥有自己的印章。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可以使用分公司印章,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总公司印章。

分公司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没有独立属于自己的财产,与总公司统一核算。所以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而并非分公司。当然分公司有自己财产的,也可以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先行承担,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由总公司来承担。

「条文引用」
《民法典》(总则编)第74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14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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