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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 第六、七条

发布时间: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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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 第六、七条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注释: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理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3条;《合伙企业法》第5条;《商业银行法》第5 条;《信托法》第5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 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拍卖法》第4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条文注释: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通常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信,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具体而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
(1)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信,如实告知交易方自己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如本法合同编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针对的就是缔结合同时的不诚实的行为。
(2)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已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而有信。
3)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
4)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5)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6)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因此诚信原则有很大的适用空间,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该原则。民事主体无论自己行使权利,还是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之前,之中,之后都必须始终贯彻诚信原则,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善意行事。
关联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合伙企业法》第 5 条;《证券法》第 4 条;《票据法》第10条;《商业银行法》第5 条;《信托法》第5 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拍卖法》第4条;《招标投标法》第 5 条;《民事诉讼法》第 13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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