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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六十、六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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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六十、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四个:(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3)行为人有过错;(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本法第179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于法人来说,其是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强调两点:(1)全部财产。法人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只以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的含义,即任何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国家、投资者和法人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3、14条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注释: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需要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也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法人除了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外,还要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法人不得以法人章程等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1)法人章程,是指法人依法制定的,规定法人的经营活动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文件,是法人的自我管理规范,载明了法人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法人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是法人设立和运营的基础和依据。(2)善意相对人,是指对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的权利人。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代表权限进行了限制,但该法定代表人超越了自己的权限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或者实施了其他法律行为的,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限制规定的,则法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了其权限而主张不承担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3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48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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