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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六十六、六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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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六十六、六十七条
第六十六条【法人公示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条文注释:
法人登记事项经公示之后,即可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对抗力和公信力。通过赋予公示的登记事项以对抗力来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公示的登记事项以公信力来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6条;《慈善法》第7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5、57条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相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法人合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是法人在组织上的一种变更。法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原法人资格随即消灭,新法人资格随即确立。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法人发生合并,它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是法人在组织上的一种变更。法人的分立分为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两种方式。新设式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派生式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从原法人中分立出来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资格不变。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74、176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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