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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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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活动的要求、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条文注释:
清算期间,法人还继续存在,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以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是指法人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对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一般要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来处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清算程序结束后,对经过登记设立的法人,还要再经过法人注销登记程序,法人才终止。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法人,取消法人资格的行为。有些法人设立是依法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的,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对这些法人在清算结束时,不需要进行注销登记,法人即终止。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86条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条文注释: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依据本条规定,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和其他规定了法人破产清算的法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本条规定明确了法人因破产而终止的两个程序性规定:
(1)破产清算制度,是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分为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环节。

(2)《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作了规定,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上突出了对农民和受教育者的保护。
 
关联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2、135条;《公司法》第190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5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59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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