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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七十八、七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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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七十八、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条文注释:
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企业等营利法人,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营业执照的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等营利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企业等营利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条文注释:
法人章程,是指根据法人性质、任务和业务活动需要制定的关于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的重要文件,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法人章程的内容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和任意记载的事项。前者是指法律规定在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通常包括法人名称、住所、宗旨和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数额、投资者的姓名和住所、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法人的组织机构和解散条件、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等。章程一经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法人的行为准则。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1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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