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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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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投标已经结束,中标通知书已经下发,合同未签订。现因为设计方案大幅变动,导致招标设备参数几乎全部需要变更而且造价翻倍。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关键词: 中标通知书
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46条
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可知,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之前。如果甲方未签订合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但是根据最新的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52条
的规定,中标人公示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甲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
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由于建设单位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该条款赋予了建设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磊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事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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