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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44 付款方无法提供发票,造成的损失能否起诉?

发布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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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4】付款方无法提供发票,造成的损失能否起诉?
「回答」
合同收款方无法或不能提供发票,给付款方造成无法抵扣税款的损失,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分析」
开具发票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支付了合同价款,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不仅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但在实务中,有时会因为收款方自己的原因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收款方破产或者被税务部门限制、取消开票资格等等,导致付款方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即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发票,也因为开具发票的义务已经履行不能,而无法取得发票。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方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会计入账。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仅是会计入账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付款方取得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给付款方造成了无法抵扣税款的损失,导致付款方多缴纳了税款。此时,付款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收款方赔偿无法开具发票导致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

当然除了以上情形之外,即便收款方之后补开了发票,但付款方已经无法就该增值税发票抵扣相应的税款。虽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履行了合同,但依然给付款方造成了损失,付款方仍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引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第58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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