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承诺 勤勉尽职

秉承“惟信至永,竭诚以达”的法律文化理念致力于提供一流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新闻资讯

当事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发布时间:2021-12-30
分享到:

当事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如:合同约定偏差超过±5%的砼和钢筋需要调价。后因资金不到位,签订补充协议要求所有材料都要调差,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是当事人的自由,一般来说,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内容。

首先,合同约定偏差超过±5%的砼和钢筋需要调价,而没有约定其他材料是否调整价款。根据罗马法延续至今的“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法律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或包罗万象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是排除了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类似。根据这种理解,合同既然约定调整超过±5%的砼和钢筋的价格,那么其他材料则应当视为不予调整。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其他材料是否调整,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应该视为材料价格是可以调整的。如果实践中黄沙的价格上涨了2000万元,法官按照第一种理解方式不予调整价款,显然对施工单位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其次,如果这是一个经过招投标的项目,中标合同只约定调整砼和钢筋的价格,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所有材料都要调差,显然涉及改变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应该受到招标投标程序及公平原则的限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为法定招标项目,只要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发承包方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背离原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构成黑白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第23条最后一句规定了一种特别情况,如果本案中原来的规划条件发生改变或甲方修改了原来的设计图纸,导致施工所使用的材料与原来相比产生了巨大的差异,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改变价款调整的规则也是可以的。

黑白合同规则是对当事人变更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其实质是维护招标投标程序的秩序,保护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黑白合同规则本是两种利益之间博弈权衡的结果,但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发生了难以预见的变化需要调整合同内容,而这种变更合同的行为本质上并不存在架空招标投标的限制以及躲避监管的情况等,双方在这种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中标合同内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像本案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资金不到位,影响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支付,造成工期延误材料价格上涨等,这种情形下签订补充协议调材差是没有问题的。

总结来说,自主变更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的自由,但基于公平原则,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不允许当事人再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只要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精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内容。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磊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事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上一篇: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受让人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下一篇:《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八十二、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