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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与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应以招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发布时间: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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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与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应以招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例如,新疆某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是定额计算固定总价,报价时要求考虑很多风险因素。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也是固定总价,但合同价格调整约定又是按照固定单价的调整内容,与招标文件不符。一审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上有争议,参考招标文件中的调整方法做了结算;项目二审时,二审单位又按照固定单价对工程量超过5%的项目进行审减调整,是否合理?
当招标文件和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应该以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之后又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原中标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这时的补充协议是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结算时仍应该按照白合同(中标合同)结算。
本案中,双方签订中标合同时就已经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这样的合同形式上看起来是合法的,实质上已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表面合法实质内容违法的白皮黑心合同。虽然本案中,黑合同内容的约定才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因合同本身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结算。
招投标文件和实际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的方法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直接影响了整个施工合同的价款的结算,因而必须按照原招投标文件中价格调整方式进行价款结算。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磊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事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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