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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45 对工程造价有争议,是否都必须要进行鉴定?

发布时间: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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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5】对工程造价有争议,是否都必须要进行鉴定?
「回答」
施工合同当事人因工程结算发生争议,大部分问题集中在工程造价上。当发承包双方因为工程造价问题引发纠纷,难以协商解决时,是否必须通过造价鉴定才能确定或者说是否将全部工程交由造价鉴定来确定呢,显然不是。鉴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但并非所有的造价结算问题都必须通过鉴定来解决。

首先,从施工合同整体而言,要看所引发的纠纷是什么,是否涉及到鉴定的问题或者必须通过鉴定来解决。如果必须通过鉴定来解决纠纷,则可能启动鉴定;如果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解决,则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比如《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不予鉴定,此种情形下不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适用即可裁判。

其次,从纠纷所争议的合同内容来看,是全部有争议,还是部分有争议。即便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也并非是全部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都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1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要看纠纷涉及的争议是施工合同的哪部分,对于没有争议的部分不需要进行鉴定。对于施工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且争议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才启动工程造价鉴定。

「法条引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1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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