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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八十六、八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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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八十六、八十七条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承担的道德和社会责任】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四项道德和社会责任:

(1)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指道德规范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应用,是职业道德的一种,为人们提供了判断商务活动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在商业道德中,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商业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

(2)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利益是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

(3)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营利法人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4)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利益,还要承担好应尽的社会责任。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5条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条文注释:
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一个法人是否为非营利法人取决于两个因素:

(1)成立目的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公益目的,是指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2)不分配利润。非营利法人也可以取得利润,但是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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