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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破产重整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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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破产重整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破产重整项目中,原施工单位针对破产前已完工部分提出损失索赔,争议主要集中在未完成部分的利润及停工后管理人员工资两部分。项目概况:合同价约8000万元,2栋楼C3#约3800万元,C4#约4200万元,C3#已施工完成约1900万元,C4#尚未施工。(1)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若业主违约应支付施工单位合理利润,但破产停工的情况未包含在内。(2)停工开始时间为2017年6月,宣布破产日期为2019年6月,停工撤场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其间,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损失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5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不考虑违约方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中存在的破产重整的情形也同样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9)川132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写道:“中能公司管理人根据评估报告与原告对已完工程的实体工程、临时设施、签证进行了结算,确认共计6,332,017.23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管理人员工资、塔基租赁费用,考虑到被告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对于停工存在主要过错,但原告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止损,且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自担一定责任,故本院酌定管理人员工资为40万元、塔基租赁费用为230万元,而保险费系原告为该工程已实际支出的费用,故按原告报价250,000元为准····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预期利润,虽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过错在被告方,但考虑到被告公司现已进人破产重整程序,涉及众多债权人利益,为使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故本院酌定违约金为300万元,对其主张的预期利润不予支持。”这个案例就是针对一方当事人存在破产情形时酌定判处的违约金。关于停窝工的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认赔偿金额时的参考依据。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磊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事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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