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承诺 勤勉尽职

秉承“惟信至永,竭诚以达”的法律文化理念致力于提供一流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新闻资讯

【工程法律实务】46 哪些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不支持造价鉴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分享到:
【问题46】哪些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不支持造价鉴定?
「回答」
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般不予造价鉴定。

「律师分析」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即便产生纠纷,也不是必须采用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8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条可以得出,采用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鉴定。固定价并非是一种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中包含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实务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固定价不予鉴定大部分情况下说的是固定总价不予鉴定。比如某一项工程固定为500万元,总价包干,只要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等等不发生变化,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当然总价包干是有风险的,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除了固定总价合同之外,也包括固定单价合同。比如固定综合单价、平方米单价等等,在工程量一定的情形下,单价不变进行结算。只要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没有发生变化,固定的工程量与固定的单价计算出固定的合同总价,按照合同约定来结算,也不适用鉴定来确定。即便是工程量有所变化,只要固定单价的风险范围不变,单价不变。仅仅只是对工程量增加或者核减,也不需要通过鉴定来结算。

一般情形下,固定价不予鉴定,尊重当事人最初的意思自治,但并非所有的固定价结算的施工合同都是一律不予鉴定。不论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都有一定的风险范围,超过风险分担范围,价格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此时,就可能突破固定价不予鉴定的限制。

「法条引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8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出租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其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下一篇:当事人破产重整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