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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九十六、九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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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九十六、九十七条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范围】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特别法人类型的总括性规定。特别法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成立的方式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履行法定职能而特许设立,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协作服务原则组建的农村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供销合作社等。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村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并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如下特点: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条文注释:
理解本条应注意以下两点:
(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机关法人的经费来自财政拨款。机关法人的设立依据是《宪法》等法律,其设立的目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履行法定的职责。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

(2)有独立经费的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主要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依据《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保险行业实施监督管理,这样的机构虽然性质为事业单位,但因其履行行政职能,因而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履行法定职能所从事的活动包括两种:一种是公法意义的活动,如行政管理活动;另一种则是私法意义上的活动,即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等。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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