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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布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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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例如:某大型地下工程,按原施工组织设计模板可周转使用。由于环境治理等原因工期延误。后发包方要求赶工,模板均一次性投入,请问,增加的费用可否向发包方索赔?

本案中,显然可以向发包方索赔。在另一个类似的索赔项目中,建设单位把征地拆迁事宜交由施工单位协助处理,由于征地拆迁问题,原定的工期都应该相应顺延,但建设单位却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既定的产值。在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只能多管齐下,安排几个标段同时施工,还因此增设了梁场等设施,梁场里原来可以周转使用的材料后来也只能一次性投入使用。增设的梁场以及不能周转使用材料等增加的费用达百万元,这些都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同样在这个项目中,原来可以周转使用的模板现在要一次性全部投人,这其中增加的费用也是可以向发包人索赔的。索赔的金额据实结算,可以用实际使用模板的价格减去剩余模板的价值。

关于工期索赔的计算,使用“干扰事件分析法”。虽然现在的《造价鉴定规范》也把工期鉴定作为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内容,但在实务中,由于各类复杂的情况交加,很少有造价咨询机构能够很好地完成这一部分的鉴定。干扰事件分析法的过程,第一,确定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二,确定实际工期,通过实际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计算;第三,也是最难的一部分,计算每一个干扰事件产生的顺延工期。每出现一个干扰事件,即确定相应顺延的工期。累积相加所有可顺延工期后再加上合同工期减去实际工期,多出的部分就是承包人可以主张费用和利润的索赔工期。当然,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以上是关于发包人要求赶工时,承包人可以主张的工期索赔和模板一次性投入使用所增加的费用。

《清单计价规范》第9.11.1条规定:“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如果定额工期是100天,合同工期是70天,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招标人应该明示增加赶工费。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定额只是可以参考的数量基准,并不是一个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2018)黑民终2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关于赶工费,在双方签订的土建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计赶工费,因此,对恒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此,关于工期及赶工费,主要还是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第2.0.25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第9.11.2条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所以发包人要求赶工是需要补偿施工单位相应的赶工费用的,这一条文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民法典》第777条的规定,即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图片来源网络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磊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事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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