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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提醒投标人注意招标文件中的特别说明
发布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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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提醒投标人注意招标文件中的特别说明
招标清单按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编制,要求报价按甲方编制市场价报价格式计价。争议解释顺序先以甲方计价计量说明再以国标清单编制说明解释,清标后单价合同转为固定总价合同。中标项目清标时,甲方删掉近8%的清单项不予计量和计价,导致中标总价下降10%左右。甲方以招标清单是模拟清单、清单项目特征,不管描述是否完整应该含完成该项所有工作内容的报价并且根据甲方招标文件清单计价计量说明某综合单价应包括哪些内容,由于这个内容里含以上不予计量的清单项,所以甲方有权认为施工方投标报价充分理解清单计量计价说明内容,并已经包含了该项目施工所包含的所有内容。
举例说明:
招标清单项1UPVC100排水管200米,招标清单项2存水弯50个。招标清单项3阻火圈60个,招标清单项4止水节60个。投标方根据清单分别报价,清标时存水弯、止水节、阻火圈清单全部删除,根据甲方招标文件清单计价计量说明第几条排水管综合单价应该含存水弯、止水节、阻火圈等所有管道附件,所以甲方扣除不给。施工方不同意扣除原清单项,理由是甲方计量计价说明是对清单编制前列项约束,投标方报价按照招标清单项目没有错误,不管模拟清单还是正式清单,招标方应对自己招标清单负责,招标清单编制与招标方计量计价说明不一致,应以招标清单为准,不同意扣除。
请问,招标方扣除清单项是否成立?施工方在无重复报价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清单要求清标能否争取到正当利益?
关键词:重复列项、招投标
甲方在招标时提供了计量说明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理应充分了解计量说明的内容再考虑应该如何报价。《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这个规定更多的是强调招标人对缺项漏项的责任,而对于问题中类似重复列项或多列项的情形应该如何理解?甲方基于招标文件中的解释规则按照计量说明优先于国标清单编制说明的顺序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但通常情况下,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该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这个问题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目的、习惯和诚信原则,可以结合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来确定投标人的报价内容。如果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排水管综合单价不包含存水弯、止水节、阻火圈等管道附件,招标人就不应删除存水弯、止水节、阻火圈等单列项目。
这个案例中存在甲方重复列项的情形,但又通过特别说明的合同解释顺序从某种程度上转移了清单编制错误的风险。很多专家和学者认为,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所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该详细说明投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甲方的计量说明尤为重要,招标人应当以更加合理的方式提醒投标人予以注意,而非简单地以一个关于争议解释顺序的说明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所以甲方不应删除存水弯、止水节、阻火圈等管道附件的项目。
另一个问题是,案例中甲方的清标是否合理?“清标”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建设单位在中标后删除了8%的清单项,这种清标的行为实际上改变了中标合同关于价款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施工方可以通过清标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磊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事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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