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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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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什么?
首先,在建设工程领域,提供质量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首要根本义务,也是一份施工合同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法定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应当是合格的。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
<
合同法
>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指导意见》则规定
: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合格的工程,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首要前提。
其次,实践中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由于建设单位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甚至烂尾的现象较为常见。此种情况下,承包人也会面临极大的资金压力,随之而来的便是下级分包商、材料商等债务催讨,尤其是建设工程项目还普遍涉及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势必会引发较大的社会性事件。因此,允许承包人对于其建设但尚未竣工的工程申请折价或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无疑是一个极为合理且稳妥的解决方式。但,其前提条件同样是,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另外,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此之前,各地法院对此观点不一,较大地影响了全国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既有支持无效合同优先受偿权的,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有不支持无效合同优先受偿权的,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实践中的争议,在后来一些立法中可以得出结论。比如,《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可知,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必要前提条件。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本身相关联,在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的情况下,其即可进一步依法主张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此结论就可以明确的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债权,同时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只要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便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债权,同样享有对已完成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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