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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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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告知义务

导语:业主对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或者设立权利。业主在行使权利时是否要告知物业服务人?回答:要告知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负有为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义务,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和管理。例如,为公共设施铺设线路需要经过业主室内时,或者为检修管道需要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查看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服务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物业进行管理,业主擅自从事有关装饰装修等行为,或者危害小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行为,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物业服务人有权而且应当予以制止。在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业主负有接受、配合物业服务人服务和管理的义务,其中就包括了当业主遇到有关重要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所谓的“重要事项”包括装饰装修房屋,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等。这主要是因为,发生这些重要事项可能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影响到物业服务人对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和对小区内物业的管理。

业主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可以行使对其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然就包括对自己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但是由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与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以及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紧密结合或者相邻,业主在进行装饰装修的过程中,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利益甚至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本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不仅应当在动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人,而且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这主要是因为物业服务人比较了解物业的实际情况,可能向业主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提示合理的注意事项,以免业主在装饰装修的过程中对建筑物尤其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造成损害,造成其他业主的损失,且在损害发生时,物业服务人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除了应当遵守合同有关约定,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部2002年出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也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业主转让其房屋的,原业主将退出物业服务合同,由新业主替代原业主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原业主不将转让的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将导致物业服务人不知新业主为新的合同相对人,不了解房屋的权利归属,不便于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和管理,也可能使物业费的收取难以进行,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业主将其物业专有部分出租、设立居住权的,将导致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物业服务人不了解物业使用情况,给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和管理带来不便。如果物业所有人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使用人没有按时缴纳的情况下,将使得物业服务人收取物业费变得更加困难,因为物业所有人并不在小区居住,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又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物业使用人请求支付物业费。业主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全体业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共同作出决定,并及时将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这主要还是为了便于物业服务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情况,便于物业服务人对小区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例如,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将小区内一块空地改做停车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人,方便物业服务人对停车场及小区内车辆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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